有沒有服貿支持者,願意解答我的疑問?
兩岸服貿協議
第六條 管理規範
六、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Q1:馬英九2008年的競選政見中,不是承諾不承認中國學歷跟證照?為什麼違反自己的競選承諾?人民不允許政治人物濫開空頭支票!至少要出來面對民眾的譴責!
第八條 緊急情況的磋商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Q2:假如另一方不理會不積極處理呢?受影響一方又能如何?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Q3:為什麼訂三年?不是二年,不是五年?根據什麼訂下三年的期限?有研究/評估報告嗎?誰做的?怎麼做的?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二十條 爭端解決
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規定處理。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10條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Q4:請問這種文字敘述的爭端解決,有解釋跟沒解釋一樣!一般的公司跟公司的合約都還會詳細記載爭端解決(一審法院/放棄先訴抗辯權等規定)我們的政府竟然去跟人家簽這種莫名其妙的約?萬一台灣的企業跟中國企業發生爭端時,怎麼解決?再回頭看看第八條緊急情況的磋商規定.這麼不清不楚的協議,誰會簽得下去?
好了!我看完服貿了.
麻煩懂服貿的支持者幫我解答疑惑吧.
身似行雲心似水, 道是無晴卻有晴.
我的噗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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